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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的服务不满意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作者:美院子智慧物业 时间:2022-4-22 9:27:48 浏览次数:248

原告观点:美城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8304.75元,违约金5491.42元,共计23796.18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049月入驻郑州市管城区石化路69号美景天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一直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对小区业主的房屋起到了保值增值的作用。被告系该小区61号楼2单元202室的业主,房产面积111.34平方米,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是每月每平方米1.37元。但是自200911日至20181231日,被告一直未交纳物业费,拖欠金额为18304.75元。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告自拖欠之日起应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交纳违约金,欠费期间共计产生违约金5491.4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观点:*****辩称:1.物业公司不履行管理职责,下水道漏水,柜体损害;2.房间裂缝问题;3.车辆乱停放,占用消防通道,卫生清理不及时。

案件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51日,美城物业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主要约定:1.乙方所购房屋为住宅,位于美景天城四期**号楼*单元***号,建筑面积为111.34平方米;2.甲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3.乙方每半年交纳一次物业费,每个收费周期前十五天到物业公司前台缴纳,高层住宅按照建筑面积1.32/平方米/月收取,智能化系统维护费按照建筑面积0.05/平方米/月收取;4.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壹元交纳违约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纳服务费的,甲方可采取相应措施催缴或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还对双方权利义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代收代缴收费服务、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等事项进行了约定。*****正常交纳物业服务费至200812月,后未再向美城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

被告针对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照片予以证明,照片显示原告所服务的被告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存在不规范,卫生存在脏乱差、车辆乱停乱放、杂物占用消防通道等现象。

另查明,在我院受理的多起原告美城物业公司起诉美景天城小区其他业主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其他业主提供了照片等相关证据,证明美城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卫生及生活环境秩序存在脏乱差现象。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美景天城小区作为被告居住的小区,原告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双方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照约定履行了为被告入住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主要职责,故原告收取相应物业服务费,合情合法。被告作为该小区业主亦应履行约定的义务,及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因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整体性、持续性,物业服务费是用于整个小区设施的维护保养、小区正常秩序维护所必需的费用,被告作为原告小区接受服务的业主,原告的服务即使存在一定瑕疵,但并不能免除被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根据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每半年交纳一次物业费,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123.33平方米,高层住宅1.32/平方米/月,智能化系统维护0.05/平方米/月;以此计算,200911日至20181231日期间被告应向原告交纳的物业费为18304.30元(111.34平方米×1.37/平方米/×120个月),原告主张18304.75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确实存在一定瑕疵,导致被告未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本案原告作为被告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尽心尽责地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不断提升物业服务品质,从而赢得业主的理解、认同和支持。原告对于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业主的投诉,应当及时、积极、认真地予以整改,不断改进、完善自身服务,努力为全体业主创造一个祥和、安全、舒适、优美的居住环境。同时,原告作为物业公司,是以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维持日常运转,进而提供相应服务的,若业主均不交纳物业服务费,将导致物业公司无法及时运转并无法提供相应的服务,最后利益受损亦是业主自身。物业公司和业主只有相互理解,相互配合才能使双方和谐相处,达到共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美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0911日至201812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8304.30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美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美院子转载自“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