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某某物业话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福保,河南井河南井智律师事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刘杰,河南井河南井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关某某。
原告河南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关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福保,被告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2683.3元,违约金804.9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诉称,某某小区。原告自2016年2月入住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被告系该小区业主,房产面积85.37平方米,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是每月每平方米1.85元,每月应交的物业157.93元。但自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112月月31日,被告一 直未向原告交纳物业费,拖欠全额共计2683. 3元。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告自拖欠之日起还应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欠费期间共计产生违约金804.99元。
被告关某某辩称,签合同、数额等属实。物业的服务达不到要求的标准,物业服务态度差,小区楼下晚上施工噪音大,跟物业反映没有人管。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关某某系某某小区业主,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义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具有公共性,物业服务费是用于整个小区设施的维护保养、小区正常秩序维护所必雷的费用,被告作为原告服务小区业主,原告的服务即使存在一定瑕疵,但并不能免除被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8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可予以免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迟交物业费所产生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的原告物业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原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认真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物业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683.3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关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文章转载自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