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论代理人:周志瑞,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论代理人:洪先瑞,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胡某某。
原告河南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胡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瑞,被告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莱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3762元, 违约金1128.6元,合计4890.6元: 2. 本案诉论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0年11月入驻某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间一直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系该小区业主,自2013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一直未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拖欠金额共计3762元。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告自拖欠之日起还应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欠费期间共计产生违约 金1128.6元。 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胡某某辩称,小区消防安全、卫生服务不达标,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不到位,被告作为小区业主没有享受到相应的服务:消防扑救场地被电动车占用,存在安全隐患:被告作为小区业主无法在小区停车:小区绿地被拆,物业服务企业将该土地用作商业用途,外来人员也有被告所在某某号楼的门禁卡且门禁卡是从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混乱;交房时开发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修被告房门,物业服务企业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后一直未维修,物业服务企业公示的收入支出没有明细,综上,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服务方面存在问题,不是被告故意拖欠物业费。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胡某某于2012年11月2日答订的《前期物业 服务协议》合法有效。上述合同签订后, 原告某某公司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故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被告仅交纳物业费至2013年6月30日.之后的物业费未交纳,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因物业服务具有内容多样性、时间持续性的特点,故被告的抗辩不能证明原告提供物业服务时存在根本性违约,不能作为不交物业费的理由。被告应按约定的每月每平方米1.094元标准交纳建筑面积为52. 07 平方米的房屋66个月的物业费,经计算,被告应向原告交纳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3759. 66元(52. 07平方米x 1. 094元x 66个月) .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为缓和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对原告主张的逾期违约金,本院酌定在本案中不予支持。在今后合同履行过程中,针对被告反映的问题,原告应积极对照检查,确属物业服务范围内的问题应立即进行整改,对不属物业服务范围内的问题应向业主解释、说明,并积极协助业主解决:被告也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的自2013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费379.66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许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信文付迟足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胡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文章转载自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