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论代理人:李敬礼,河南井智律师事务
委托诉论代理人:祝凌,河南井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秦某某。
原告河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要受理后,依法道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省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礼、祝凌凌,被告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8856元、违约 金2656.8元,合计11512. 80元: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某某小区位于郑州市二七区XX号院。原告自2013年12月入驻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间一直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对小区业主的房屋起到了保值增值的作用。被告系小区XX室的业主,房产面积88.63平方米,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是每月每平方米1.85元,每月应交纳物业服务费163.97元。但是2014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拖欠金额共8856元。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告自拖欠之日起还应按每日百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欠费期间共计产生违约金2656.8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房屋从交房开始直出现各种问题,如漏水、房屋墙体开裂,多次与原合沟通,原告就漏水问题解决过,但是至今为止没有完全解决。其他问题没有处理过,房屋还存在多种问题,小区绿化和安全问题不合格,小区大门和买房宣传页上的不一样,绿化面积不达标,车棚负1和1层违章建筑.小区楼道卫生一星期打扫一次,地下电瓶车存放处没有监控,丢过电动车物业说没有监控找不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某某小区的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88.63平方米。2012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1.85元/平方米/月:缴费时间按先交费后服务的原则,由被告预交,季首5日内交纳每季度物业管理服务费:被告违反协议,不按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朴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百分之一的标准交纳违约金。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以其家房屋墙体裂缝、漏水、小区绿化不达标等理由不予交纳2014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原告经催要无果,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当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原告按 1. 8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符合郑州市物业服务行业的收费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 物业服务费,经本院计算为8854.14元(1.85元/月/平方米,88.63 平方米x 54个月)。原告要求过高部分,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因被告未按期交纳违约金,系对房屋裂缝、与原告工作人员存在其他纠纷等问题与原告存在争议,故原告诉求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涉案房屋存在墙体裂缝、漏水、物业绿化不达标等问题,对该问题,被告可男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854.14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河南省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付),法院减半收取后,被告秦某某负担44元,余额44元退回原告河南省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文章转载自(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