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瑞,河南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胜,河南井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某。
原告河南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吴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瑞,被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3063.60 元,违约金919. 08元,合计3982. 68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0年11月入驻某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间一直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系该小区业主,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一直未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拖欠金额共计3063.60元。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告自拖欠之日起还应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欠费期间共计产生违约金919.0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吴某辩称,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合同时存在问题,对公共区域的设施维护不到位,4个摄像头有3个损坏、1个不清晰:小区消防设施没有定期更换且数量不达标致使小区出现火灾:小区安保不到位,单元门口没有常驻的保安:小区广告牌的收益没有公示:小区内有垃圾堆放:物业服务企业私自剪断业主电线断电:小区自行车停放在楼道里丢失。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到位,被告不应足额交纳物业费且也不应承担违约金。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吴某于2011年9月30日签订的《某某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某公司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故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关于被告提出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合同时存在问题,服务不到位的抗辨意见,因被告并未提供证明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的该辩称不予采信。被告仅交纳物业费至2015年12月31目,之后的物业费未交纳,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被告应按构定的每月每平方米1.004元标准交纳建筑面积为77.82平方来的房屋36个月的物业费,经计算,被告应向 原告交纳截至2018年12月31目的物业费3064元( 77.82 平方米x1.094元x30个月),故原告主张被告吴某向其交纳物业费3063.60元,本院予以支持,为缓和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对原告主张的逾期违约金,本院酌定在本案中不予支持。在今后合同履行过程中,针对被告反映的问题,原告应积极对照检查,确属物业服务范围内的问题应立即进行整改,对不属于物业服务范围内的问题应向业主解释、说明,井积极协助业主解决:被告也应当按照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中四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六中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自2016年1月1日里2018年12月31目止的物业费3063. 60元1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吴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