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服务
业主交纳物业费
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但总有些人
以各式各样的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但是一旦诉至法院
几乎都是业主败诉
一
因为物业费
业主和物业闹上法庭
案例一:
业主因楼下太吵拒缴物业费
法院判决:物业费必须交
业主因王某因为楼下太吵严重影响到其正常生活,且给物业公司反映两年都没有解决,就此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义务而拒缴物业费被诉。
法院于日前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定业主需要支付物业费2963.9元。
案例二:
房屋漏水业主8年拒交物业费
法院判决:得交
房屋漏水迟迟不能解决,业主李某一气之下拖欠物业费长达8年之久,后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判决李某需向物业公司支付2008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拖欠的物业费7700余元。
案例三:
业主近十年未交纳物业费
个人账户被法院查封
业主潘某近十年拒不交纳物业费而被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判令潘某付还拖欠的物业费1602.7元。
法院判决生效后,法院工作人员多次催缴,潘某始终以身在外地、没钱等为由拒不执行,无奈之下,法院查封了其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被封后,生活来源被掐断,潘某只得主动付清了拖欠的物业费。
作为被告方的业主,最普遍的理由就是物管服务不到位。但是需要提醒大家,很多你以为拒交物业费的合理理由,法院统统都不支持。
下面这些案例,足够警醒你了吗?
二
因物业公司履约存在瑕疵
拒缴物业费
法院不支持
案例:
因所在小区存在外来人员进出未登记,绿化被破坏、卫生状况差,地面车位管理混乱等问题,业主蒋某以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为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物业公司经多次催讨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蒋某需在法院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物业公司物业费4405.24元。
法官说法: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业主有依约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组建小区业主委员会另聘物业企业、提起相应违约或损害赔偿之诉等方式维护权益。拖欠或拒付物业费并无合法理据。
三
以房屋质量问题等理由
拒缴物业费
法院不支持
案例:
业主杨某装修入住后,不到半年就发现因外墙体裂缝雨天渗水导致装修霉烂,物业报修后仍未能彻底解决。
后家里接连两次有人入室盗窃,财物失窃,老人受到惊吓后离世,监控设施查无效果。
为此,杨某一直拒绝交纳物业费长达7年。
判决结果:法院支持物业公司的物业费主张。
法官说法:物业服务针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服务的涉众性、同质化的特点,个别业主的特殊抗辩不代表全体业主的意见,物业服务费系全体小区业主对物业必要成本支出的分摊,是物业公司运营的基本物质保障,不因个别业主的特殊事由予以减免。
墙体开裂属房屋质量问题,不应在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中解决,杨某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开发商主张;财物被盗损失,业主可另行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
四
以对当届业委会不认同为由
拒缴物业费
法院不支持
案例:
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依约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黄某作为小区业主,在获得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后,以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对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合法性及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程序存在质疑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判决结果:法院支持物业公司的物业费诉请。
法官说法:黄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承担不利后果。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以不知情或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在无证据证明物业明知业主内部自治事项不合法,且合同签订后物业实际提供了物业服务的情况下,法院可依合同约定支持物业费诉请。
五
拒交物业费等行为将纳入征信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小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来说若拒缴或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且经法院判决仍拒绝交纳的其个人将被判定为失信行为人其行为将被录入个人信用档案接受失信联合惩戒!(文章转载自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