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案 情
原告(楼上)和被告(楼下)系上下楼邻居关系。一天,原告发现自己房屋卫生间的天花漏水,便与被告沟通。后被告叫人到原告房屋查看,认为是因原告拆了一面间隔墙才导致漏水,与被告无关。
原告多次约被告面谈,以及通过物业管家、居委会约被告,但被告均未与原告协商。
漏水已影响到原告正常生活,而漏水问题解决方案只能在楼上做,但被告不同意承担责任,也不配合原告处理。
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对其房屋卫生间进行维修至不漏水、不渗水为止,并对原告房屋卫生间天花因渗水造成的渗水痕迹及饰面脱落进行修复。
诉讼中,根据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房屋卫生间的天花板受损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工作联系函》称,需要在卫生间天花对应上方的沉箱(被告方房屋卫生间沉箱)进行蓄水试验。
由于需要在沉箱内蓄水,因此需要破开现有卫生间的地面楼板。但被告不同意鉴定机构的开凿工作。
鉴定机构表示若无法按检测方案进行鉴定,则无法查明案涉房屋具体渗漏原因,仅能结合现状给出可能性推断意见。
后鉴定机构出具《工作联系函2》,对案涉房屋卫生间的天花受损原因给出可能性推断意见。
法 院 判 决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其所有和使用的房屋卫生间进行维修至不漏水、不渗水为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房屋卫生间天花因渗水造成的渗水痕迹及饰面脱落进行修复,原告给予必要的配合;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鉴定费。
案 件 评 析
本案是相邻关系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在原告房屋存在卫生间天花渗水问题的情况下,虽然渗水原因尚不清楚,但原、被告作为相邻双方,应相互配合,相互理解,妥善解决问题,消除影响。
原告申请对渗水原因进行鉴定,被告有义务配合查明该事实。但被告在本院对其释明不配合鉴定工作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拒绝按照鉴定机构出具的方案配合鉴定,导致渗水的具体原因无法查明,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被告承担。
据此本院根据鉴定机构《工作联系函2》所记载的内容,认定原告卫生间天花渗水及损坏是因被告房屋卫生间沉箱防水层失效所致,故原告要求被告整改其房屋卫生间渗水问题有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对原告房屋卫生间进行维修,直至不漏水、不渗水为止。
原告提供的照片及鉴定机构出具的《工作联系函2》,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因被告房屋卫生间渗水导致原告房屋卫生间天花存在渗水痕迹及饰面脱落的事实。
原告据此主张要求被告对原告房屋卫生间受损天花进行修复有理,法院予以支持,但修复期间原告应当给予被告必要的配合。
原告向鉴定机构预交的现场勘查费,是其核定损失的必要支出,应认定为其损失,其主张要求被告承担该项费用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法 条 链 接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文章转载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