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智慧物业 > 社区法务

物业不是筐,不能啥都装!这些理由与物业无关!

作者: 时间:2024-6-28 16:00:35 浏览次数:248

家中失窃物业为何不赔?房屋质量有问题物业为何不管?地下室随便搭建物业为何不过问?……作为业主这些问题是不是道出了你的心声?一旦业主与物业发生矛盾不少业主会采取拒交物业费的方式来与物业抗衡
对于业主而言,理所当然地认为:好,既然你不作为,那就别想收我的钱。可是,看似“理直气壮”的业主,一旦对簿公堂,却很难获得法律的支持。这是为什么呢?来听听南京法院的解答吧。
新闻事件10年未交物业费被告了 南京市民顾某,家住溧水区某小区,在小区生活了十多年,可是,从2006年到2015年,他一直都没有交纳过物业费。终于,顾某被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对于自己不交物业费的行为,法庭上的顾某依旧理直气壮。顾某抛出了不交物业费的“六大理由”:

第一,与物业公司未签订任何服务协议,不是合同当事人;

第二,房子存在质量问题,从收房第二年就发现房顶及外墙渗水,向物业公司报告,来人修过几次,但没有修好;

第三,家中曾发生失窃,并报警,物业公司既没有履行安保业务,也无法提供监控录像,造成财产损失;

第四,小轿车停在小区内被撞坏,花费维修费2000元;

第五,地下室公共部位被人侵占,要求物业拆除,物业不作为;

第六,2013年之前房屋没有装修,没有入住,不应交费。
日前,溧水区法院经过审理对此案作出了判决,顾某的六大抗辩理由不成立,判决顾某支付物业费。 

热点关注

6点理由为何都未被法院采纳呢?

顾某这么多答辩理由却没有一个被法院采纳,这是为什么呢?
热点一与物业公司没有签订合同能不能拒交物业费?热点二房子存在质量问题能不能拒交物业费?
法官释法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属于开发商遗留问题,应由业主与开发商在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解决,与物业服务合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据此拒绝交纳物业费,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保修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签委托协议。 热点三能否以人身、财物受损为由拒交物业费?

 法官释法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如果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在管理上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业主不能据此拒交物业服务费。
本案中,物业不能提供监控录像的原因在于开发商在设计建设过程中就该位置未设置监控设备,而不是由于物业对监控设备使用不当造成的。车辆损失方面,由于业主未将车辆停放在车位上,也未交纳停车管理费,双方之间不成立保管关系,物业公司证明不存在过错,对于车辆损失不承担责任。 热点四能否以有人私搭乱建为由拒交纳物业费?
热点五房子没有入住也要交物业费吗? 

业主不交物业费的这些理由与物业公司无关

1、业主以房屋漏雨,窗户透气、透风等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

此理由,在广大物业小区中是普遍存在的,也成为了不交物业费业主的最大理由。其实,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公司是无任何关系的。

2、发生质量问题已过保修期,不同意有偿服务。

一些了解物业服务的业主,在找到物业公司对其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时,会交维修费用,可有的业主不但不同意有偿维修,还会因此拒交物业费。

3、邻居出租房屋,感觉不安全。

今年年初,浦东明珠小区8栋,有一位业主因这个理由不交物业费。出租房屋是业主的权利,物业无权干涉,业主以这个理由拒交物业费,实在有些牵强。

4、一楼住户建花园,楼上不同意。

此种情况,如果物业公司已向业主下达整改通知,并将情况报给业委会和相关执法部门,就没有责任了。

5、小区里有人养大型犬,还有养家禽的。

在浦东明珠小区有个别业主养大型犬和家禽,影响其他业主。此情况,物业公司只能报给有关部门。

6、小区地面车位不合业主心意。

在很多小区内,停车位都是很有限的,占不到车位,应该是业主的运气问题,不应该归到物业公司身上。

7、配套设施不完善。

去年冬天,鸿城西域小区物业公司因部分业主不交费问题,与业委会进行了多次磋商。其中,有一些业主是因小区无健身路径而拒交物业费。其实,这也属于开发商建设时的遗留问题,与物业无关,但物业公司还是尽量去协调,希望能够解决。

8、暖气不热。

此事真的与物业无关。

9、滚动开发的施工工地有噪音、挡视线、施工时绿地被破坏。

与物业无关,业主应找政府部门解决。

10、邻居私改烟道返味。

属于邻居关系问题,业主应通过社区调解或法律维权。物业公司发现后要制止,但无执法权。

11、前楼接层挡光。

业主可通过《民法典》维权,找规划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解决。

12、商铺灯光或噪音、排气污染。

业主可通过《民法典》维权,并找政府相关部门解决。

13、未享受服务,如空房未住,电梯不坐。

空房的产权是业主,你不到小区住、不乘坐电梯,也应尽业主义务。

14、私自拆改房屋结构,在出现问题时开发公司不给维修。

与物业无关。

15、因公共部位事故造成损失,对保险公司的赔付额度及时间太长不满意。

与物业无关。

16、有业主因为叫出租车不及时不交费。

叫出租车服务,并不是物业服务范围。

17、还有业主因为孩子被邻居的小狗吓到,要求物业公司减免物业费。

业主应通过公安部门解决此事。

18、无理拒交。

有业主因房屋质量连电梯费也拒交;有的因家中失火,物业未及时发现而拒交……但更多的时候,这些五花八门的理由与物业无关。

其次我们来说说哪些事是业主自己的事?哪些是开发商的事?哪些是相关部门的事?哪些是相关企业的事?

No.1

这些事是业主自己的事

家里的门窗框、门窗把手坏了,水阀、水龙头坏了,开关坏了、电源短路了,座便箱浮球不好用,室内墙皮脱落了等等,这些分户以内的业主自用部分,维修也好,更换也好,都是业主自己的事,不是物业公司的事。

过去,房屋的所有权是政府或产权单位,这些事都该政府或产权单位管,现在房屋的所有权是业主,所有权内的事(不包括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都该业主自己管。

这些事也可以委托物业公司,但不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范围,而属于有偿服务范。

另外,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选聘或解聘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制定管理规约等,这些也都是全体业主的事。

No.2

这些事是开发商的事

保修期内,以及保修期内没修好的房屋裂缝、房屋透寒、烟道漏烟串味、墙面或楼顶防水、卫生间和厨房防水等问题,都是开发商的责任,与物业公司没有关系。

由于新建小区的物业公司大部分隶属开发商,不少业主把应由开发商负责的问题都记到物业公司的账上,认为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其实,开发商将房屋卖给业主后,房屋产权属于业主而不属于开发商,是选择开发商所属的物业公司还是选择其他的物业公司,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来决定。

换句话说,不管是开发商所属的物业公司还是其他物业公司,都不承担应由开发商承担的责任。

No.3

这些事是相关部门的事

指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监督物业管理服务、调节物业矛盾纠纷、查处业主家里被盗、处理违章搭建、违规改装修住房、业主占用绿地和道路等等,这些事是政府主管部门、街道社区、辖区公安部门的事,不是物业公司的事。

这些事情,有的与物业公司没有直接关系;有的物业公司有责任协助相关部门工作;有的物业公司有责任劝阻、制止或向主管部门报告。

No.4

这些事是相关企业的事

业主家里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方面的问题,由社会公共事业企业或运营商负责解决,也不是物业公司的事。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最后我们再来说说哪些事是物业公司的事?物业公司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企业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有关物业服务的规范提供物业服务;

2、在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等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物业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4、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

5、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为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

6、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

7、对物业区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8、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或者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

业主和物业公司有关物业管理圈服务的依据就是物业服务合同,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侵害业主权益,业主可要求物业公司限期整改,也可向法院起诉。对业主要求解决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事,物业公司应积极与有关方面反映沟通,争取使问题得到解决。

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物业服务合同外的工作,都属于变相侵占物业企业和广大业主的权益。一方面,物业费不能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支出,对业主合法权益也是一种侵害;另一方面,增加物业服务企业成本,也影响物业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文章转载自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