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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家里被偷,物业该不该赔偿?

作者: 时间:2024-9-6 17:02:40 浏览次数:248

1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家住沈阳市和平区某小区的刘先生下班回家后发现家中窗户被撬,财物被盗。
经统计,被盗走茅台酒共计7箱,单瓶10瓶,其中年份酒2015年典藏1箱、2007年飞天3箱,还有部分其他酒类,初步估计损失20余万元
经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抓获流窜盗窃嫌疑人王某某,并经刑事案件退赔返还部分被盗物品价款损失33600元
刘先生称,虽然警察帮助追回了部分损失,但是仍有135000元的损失无法挽回,加之盗窃发生后,刘先生为了能够安全居住而自行安装监控设备,又花费了13170元。
刘先生认为,物业公司在保安措施和安全防范工作方面存在重大疏漏,才导致自己家里被偷盗,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自己经济损失135000元以及安装监控的费用13170元,合计148170元。
物业公司则辩称,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自己的服务内容包含对小区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区域绿化环境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配合和协助政府部门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及日常巡视等工作,但不包含对业主人身、财产的保险保管责任
同时,物业公司也在门卫处安排保安24小时站岗,小区内的监控等安防设施完好,在案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协助刘先生调取了监控,帮助警方侦破案件。
最后,刘先生财产损失系盗窃者的行为所致,发生盗窃属于治安管理范畴,已超过物业公司安保责任范围,故物业公司不应当对刘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虽对原告在房屋内的财产不负有保管义务,但被告作为物业服务提供一方,对原告的财产负有安全防范义务,即应当安排专人查看园区监控、进行夜间巡视等

根据被告提交的巡查签到记录表以及监控录像等可知,被告亦具备基本防范能力,而王某某系在凌晨期间通过翻越围墙而进入该园区,后在该园区主要干道徘徊长达数小时,在偷盗过程中沿相同干道反复多次运送盗窃物品,最终离去。

上述事实说明,被告在日常风险排查、监控设备覆盖及专人查看以及夜间巡查方面并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未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基于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因原告财产受损的直接原因系因王某某犯罪而产生,被告仅系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结合该人偷盗过程及被告过错程度,故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30%责任

原告主张的购买监控设备支付了13170元,上述物品系原告为自身需求而支出,与被告是否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无直接关系,法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向原告刘先生赔偿损失40500元(文章转自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