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介绍
因被告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与某自治县人民法院签订《某自治县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被告安排原告张某和到某自治县人民法院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具体岗位保安,原告张某和自2018年1月1日开始,一直工作到2024年9月30日,在此期间,原被告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23年9月30日因被告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与某自治县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故退出该院物业服务工作。之后,原告张某和与新接手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在某自治县人民法院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至今,工作岗位仍为保安。张某和2023年9月30日以后的工资由新接手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发放。此后,原告张某和得知被告已给其他人员予以补偿,亦与被告协商要求补偿未果,遂提起劳动仲裁。2024年2月1日麻阳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麻阳劳人仲不字[2024]第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理由为申请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体资格不适。原告张某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2、补发拖欠的劳动工资5万元(至解除劳动关系时止);3、判令被告为原告支付双倍工资5万元(从2018年1月1日起,至解除劳动关系时止);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养老保险费(按每月1000元计算,从2018年1月1日起至解除劳动关系时止)。
02法院判决
本案中,张某和2023年9月30日因被告深圳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与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退出物业服务工作时已告知原告张小和,随即原告张小和与新接手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在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至今,此时双方合同已自动解除。被告并未拖欠张原告张某和的工资。
03法眼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物业公司到期退出物业服务工作时,应当提前通知员工。如员工与其他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此时物业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自动解除。(文章转自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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