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听到有业主提出这样的疑问:“业委会和物业签的合同我都不知情凭什么要我交物业费?”
现实里也确实有不少业主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自己并不了解其中详情进而质疑合同对自己的约束力甚至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合同对业主到底有没有约束力呢?业主能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下面我们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一探究竟
01案情回顾
2022年1月,某物业公司与幸福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业委会就合同内容向小区业主进行了公示告知。之后,某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幸福小区业主小丽拒交2022年度物业费,某物业公司催讨无果后诉至仙桃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小丽支付物业服务费1000余元。
物业公司认为,自己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是有法律约束力的,而且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为小区提供了 2022 年度的物业服务,小丽作为小区业主,理应支付相应的物业费。但小丽却提出了自己的辩解,她称自己根本不知道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所以她觉得这份合同应该是无效的,自己也不欠任何物业费。
02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过详细的审理后认为,业委会与该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并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这份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从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已经向当地社区居委会进行了报备,业委会也对合同进行了公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业委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进行公示后,小区业主并没有提起撤销之诉。所以,这份合同对业主小丽是具有约束力的。既然物业公司已经为幸福小区提供了 2022 年度的物业服务,那么小丽作为小区业主,就应当支付相应的物业费。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小丽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 1000 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03法官说法
一般来说,认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是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方主张物业服务费的前提条件。只要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的成立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其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前是否经过授权,属于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与各业主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所以,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全体业主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04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即便部分业主对业委会与物业签订的合同不知情在合同合法合规且已按规定公示的情况下合同依然对业主有约束力业主还是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物业费当然如果业主认为业委会的决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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